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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a)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幼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园区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托幼机构、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幼儿园。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的教育养护费。
免征增值税的民办托幼机构收入,是指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养护费,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以开设实验班、特殊班、兴趣班为由收取的费用,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如赞助费、与儿童入园挂钩的教学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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